最新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_2016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最新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_2016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南方财富社保网现为您提供2016该地区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最新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长春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长春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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