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6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政策,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上海市2016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政策,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困难企业降本减负,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规定。如下是南方财富社保网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6〕97号
各区(县)管理部:
为了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4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为了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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