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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2016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一、转贷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所购房屋目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本人及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上;   (三) 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具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 申请人的商业贷款未还清;   (六)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与商业贷款申请人为同一人;   (七) 申请人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次数分别计算;   (八) 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 同一套住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 没有采取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十一) 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十二) 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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