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及需要材料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及需要材料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二)办理编号
  0-B36964573-N-01-02-01
  二、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审批对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六、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
  七、办理方式
  到公积金窗口申请
  八、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购买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购房合同编号。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二手交易住房,或购买本市非二手交易住房但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所购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号。
  3、购买本市非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4、本市或本市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5、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6、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若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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