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及需要材料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及需要材料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二)办理编号
0-B36964573-N-01-02-01
二、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审批对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六、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
七、办理方式
到公积金窗口申请
八、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购买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购房合同编号。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二手交易住房,或购买本市非二手交易住房但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所购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号。
3、购买本市非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4、本市或本市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5、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6、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若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
[1] [2] 下一页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