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单位和个人各12%的标准执行。
二、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年终考核奖等计算确定(不含车补);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5650元,最低不低于1660元(2015年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
三、月缴存额
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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