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_2016义乌市公积金缴存新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了明确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保障工作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缴存管理是指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以及缴存标准、缴存方式等的规定。
第二章 缴存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实行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的,实际用工单位应直接或督促派遣机构按规定缴存。长期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雇员,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新设立单位应如实填报《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设立文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资名册、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式,一般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缴存单位和公积金中心应签订《定期借记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签约委托收款的银行账户一般为基本户,需要用其他账户的,需要提交说明。不能采用委托收款的,单位须按月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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