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受委托银行的范围,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指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与可贷额度
第四条 在本市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或本人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引进人才、军转干部等特殊群体,在申请贷款时,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本市购建住房,凭当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载明缴存公积金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情况、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的证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余额较大的,借款申请人和配偶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按时足额还款。
(二)信用良好;
当前正处逾期状态的,不予贷款。有贷款逾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记录的、有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二期或累计四期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一般不予贷款。
(三)有实际的购建房行为;
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已付清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四)同意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五)未办理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应在购(建)房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起,至领取《契证》一周年内;
(二)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自签订协议(取得资格)并交完相当于首付的资金起二周年内,或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一周年内;
(三)自建房的,自领取相应批准文件起三周年内,或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一周年内;
(四)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自提前还清商业贷款起六个月内。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最高限额。
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调整,经公布后执行。
(二)不超过房价限额: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或拆迁安置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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