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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关于印发《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日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提取指的是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类。   (一)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无须保留个人账户时,采用销户提取,即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销户处理。   (二)提取后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账户中剩余部分款项:   1、账户中余额大于住房消费额的,按住房消费额提取;   2、账户中余额小于住房消费额的,按百元整数的方式提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且住房公积金不宜转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义乌户籍,不再在义乌市就业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农业户籍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证、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销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本息余额。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与权利须经法院判决、公证或职工原单位确认。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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