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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承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16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最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承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承办网点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下同),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职工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的除外。   第六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住房公积金应足额缴存。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家庭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市场其他住房,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五)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  办理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前,可先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还贷提取。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职工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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