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承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16


最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承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承办网点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下同),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职工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的除外。
第六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住房公积金应足额缴存。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家庭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市场其他住房,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五)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 办理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前,可先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还贷提取。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职工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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