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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_2016廊坊市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廊坊市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_2016廊坊市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离休、退休的、退职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1、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2、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市本级:市区金光道32号,银监局二楼。   文安管理部:县城北马路东侧249号电视台对过。   香河管理部:府前街17号。   大厂管理部:城关西大街6号。   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   霸州管理部:金康道63号。   永清管理部:益昌路63号。   固安管理部:新中街96号。   三河管理部:世纪广场对面;燕郊镇学院东大街。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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