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2016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石公管委【2014】3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石公管委【2015】10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十三)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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