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实施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制度 失信者5年内不能贷款和提取


济宁实施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制度 失信者5年内不能贷款和提取 本月起,济宁实施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制度。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被纳入“黑名单”,缴存职工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从办理情况看,为更高获取贷款额度,有缴存职工在贷款前临时缴存公积金或调高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办完贷款便停缴公积金,更有缴存职工伪造材料骗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东升说,此次建立“黑名单”制度,在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让缴存职工、缴存单位还有合作单位重视信用记录。
根据政策,缴存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的;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缴存职工一旦被纳入诚信“黑名单”,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除缴存职工外,合作单位以及缴存单位有违规行为,同样会被纳入“黑名单”.比如,缴存单位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等行为。
对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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