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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公积金条件及材料

2017-02-05 08:00:01 无忧保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公积金条件及材料   事项名称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事项属性 非行政审批 办理机构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办理材料 1、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和经办人预留印鉴。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4、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市区购房的,提供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打印的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合同未实行网签备案的县市,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部核实后办理。5、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办理提取。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以内夫妻双方的首套房证明;单身职工需提供书面单身承诺。7、父母给子女买房或子女给父母买房均可提取公积金。父母给子女买房或子女给父母买房提取的,提供同一户口本或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出具书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8、对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凭2015年8月1日(含)后办妥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收据等资料办理提取。以房产证提取的,提供不动产发票、契税票、购房合同或收据等证明材料之一用以确定提取限额。 办理地点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 14:30-17:30冬季:8:30-12:00 13:30-17:30承诺时间:资料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即办理;特殊情况,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联系电话 0319-12329 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核实。单位对职工提供的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和经办人预留印鉴。3、管理机构审批。职工或单位持《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证明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4、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联名卡;没有联名卡的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单位收到提取资金后,返还给职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年检要求 无 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1、提取金额: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或《房屋所有权证》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整取到百元;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款。对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如所购房已办妥房产证,本人及其他提取人可累计提取;未办妥房产证的,可一次性办理提取(金额按提取时间测算),两者提取总额均不得超过房屋本身价格总额,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办理时间均为2015年8月1日(含)后。2、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全款购房且于2015年8月1日(含)后办妥房产证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3、购买商铺、公寓等非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4、《购房合同》中购买人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只能为其中一个购买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父母子女购房提取情形)。5、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7、父母给子女买房或子女给父母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购房仅限于2015年4月28日(含)以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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