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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市购买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2017-02-05 08:00:01 无忧保
  在天津市购买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全款购房一次性提取   注:   ①若与未成年子女购房,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②若与他人共同购房,需提供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柜台提供,本人填写),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的,还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与他人共同购买商品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之前的,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   ●与他人共同购买私产房且买卖协议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之前的,所购产权为50%以上(含50%)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   ●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共同购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共同购房人中如果包含本人的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员,则任何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人单独购买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每名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且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若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双方均不能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核查事项或资料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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