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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