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2016


最新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2016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凭本人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照文件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关于放宽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5〕2号),于2016年3月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我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及限额执行标准的审议事项》的议案。根据3月24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要求,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议案中涉及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于2016年3月29日,4月6日提交部分管委会委员和市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讨论。
根据讨论结果,形成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再次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获通过。
二、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细化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1、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解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规定,明确以上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职工只有同时符合三项规定内容要求,才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二)简化办理材料。职工凭身份证和个人婚姻情况证明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租房备案凭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成都公积金中心以与市房管局联网查询结果确认职工租房及房屋产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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