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绍兴市阶段性适当降低公积金缴费比例新政


2016年绍兴市阶段性适当降低公积金缴费比例新政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我市于日前转发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184号),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比例的政策。
一是严格执行缴存比例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高于12%,最低不低于5%。我市已于5月上旬对缴存比例不合规的公积金缴存进行了梳理与整改,一律按规范要求进行调整,为此次政策落实到位提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在规范审批下允许企业降低或缓缴公积金。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考虑降低成本需求的基础上,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降低缴存比例,也可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情况下申请暂缓缴存,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低缴与缓缴申请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才允许实施。
三是要对未建制或未经申请擅自停缴的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文件规定对至今未建缴住房公积金,或未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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