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充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办法新政


各科、各管理部:
现将《南充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1日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还贷压力,降低贷款风险,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扣款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授权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直接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扣收当月应还款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还贷作为还贷的首选顺序,先于《借款合同》约定的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
第三条 凡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在我市的委托人,均要逐步以委托扣款还贷方式,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确保委托扣款还贷业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允许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二章 委托扣款还贷所需资料
第四条 办理委托扣款还贷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合同特别条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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