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6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福建省2016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福州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六个月以上(含)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八)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纯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办理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的规定。
(九)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报备相关资信材料并提供阶段性担保;购买二手住房的,相应的估价机构须在中心报备(具体名单详见中心官网)。
(十)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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