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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

2017-02-06 08:00:01 无忧保
  2016年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家庭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贷款,即纯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即为组合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商业贷款信贷政策执行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不纳入贴息贷款范围。   三、贷款对象   在福州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四、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六个月以上(含)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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