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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调整最新政策

2017-02-06 08:00:01 无忧保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积极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落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一)凡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   (二)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 低额度统一确定为20万元。   (三)职工家庭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的80%;且职工家庭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职工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职工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基数认定其月收入的,不需再提供收入证明。   二、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一)鼓励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五区、七县市,下同)、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凡上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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