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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低存低贷"到"平存低贷"--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重大改进

2017-02-06 08:00:01 无忧保
  从"低存低贷"到"平存低贷"--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重大改进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定期利率,统一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多年来,首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从“低存低贷”向“平存低贷”转型,是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重大改进,对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各城市资金规模较小,为保证低利率贷款优势和维持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运转,实行“低存低贷”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部分,分别按活期和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该规定从1996年一直执行至今。过去10年,职工账户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仅为1.89%,比同期平均CPI低1.07个百分点,贬值问题突出。尤其是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既没有享受低利率贷款优惠,又承受账户贬值压力,意见较为强烈。   这次将存款利率提高到一年期定期水平,按当前利率水平,当年缴存公积金利率从0.35%提高到1.5%,收益提高3倍多;上年结转公积金利率从1.1%提高到1.5%,收益提高近40%。由于住房公积金每年结息,利息结转后自动计入本金,实行“利滚利”。这样调整后,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水平更加合理。   2015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4.1万亿元,预计2016年全国可归集住房公积金1.6万亿元,按照75%提取率计算,余额4000亿元。按当前利率水平,2016年可为缴存职工增加利息收入约190亿元。从“低存”到“平存”,实质是住房公积金中心和缴存职工之间的收益再分配,使缴存职工获得合理存款收益,维护了缴存职工权益,也符合中央“改革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的要求。   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国家、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筹集资金,主要以发放低息个人住房贷款形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个人住房贷款是长期贷款,且贷款利息按复利计算,按目前利率水平计算,一笔100万元、20年期个人住房贷款,若采用商业贷款(目前利率4.9%),贷款利息达57.07万元;若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贷款利息为36.13万元,比商业贷款节省利息20.94万元,优势十分明显。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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