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三条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退休的;
(六)异地调动的;
(七)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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