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最新通知


各缴存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平衡职工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应对公积金中心资金供求矛盾,防控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按本市购房、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提取政策执行。
二、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申请人实际可贷额度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可贷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5倍。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月均余额。职工账户月均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3倍。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公积金贷款证明)后,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
四、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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