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最新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6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实行年度审核,为确保年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年审对象。包括: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在岗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3、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他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特困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
4、工资总额包括内容。
行政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
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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