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


管理中心各科室、营业部、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对有自由裁量内容的执法依据重新进行了梳理,修订形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执行标准
1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轻微
在《限期缴存通知书》规定时间已为全体职工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免予处罚
一般
1、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理告知书》之后30天内(含30天)为全体职工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2、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30天内(含30天)为全体职工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免予处罚
严重
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超过30天不为全体职工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办理账户设立的。
免予处罚
一般
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整改,但已就违法行为作出相关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整改,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执行标准
2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2、单位既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不提供未开户职工人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无法核实单位未开户职工人数的;3、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
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单位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轻微
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整改,但已就违法行为作出相关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整改,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拒绝执法人员调查,态度恶劣,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2、单位与个人集体伪造材料,躲避检查;3、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4、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执行标准
4
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对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骗提住房公积金没有成功的;2、对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将骗提的住房公积金退回,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的。
免于处罚
一般
1、经教育,承认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但未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的;2、虽然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退回住房公积金,但是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并有下列情形之一:1、不接受调查,以藏匿等方式回避执法人员调查的;2、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有其他不配合行政执法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的;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3、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执行标准
5
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对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成功的。
免于处罚
一般
对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将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回的。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严重
1、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不接受调查,以藏匿等方式回避执法人员调查的;3、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5、有其他不配合行政执法情形的。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伪造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贷款的;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3、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执行标准
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轻微
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严重
1、不接受调查,以藏匿等方式回避执法人员调查的;2、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3、伪造材料,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特别严重
1、拒不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态度恶劣,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3、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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