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随着5月1日临近,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新法新规将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
中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5月1日起实施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住建部: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为切实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遵循立法本意并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将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并予以类型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进一步厘清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为体现对公益诉讼支持,《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解释》体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多元化救济手段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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