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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正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正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国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预计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15日下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此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张义珍表示,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正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相关规范及执行政策目前正在加快制定当中,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此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陆克华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其中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而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其中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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