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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性质难改有以下几点原因


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性质难改有以下几点原因
公家的钱,不发白不发;私家的钱,发了影响竞争力
在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只将“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放心保))确定为强制缴存,“一金”(住房公积金)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商定缴存,不属于强制缴存范畴。这为后来的公积金“劫贫济富”埋下了祸根——因为这种弹性的规定,对国有单位和私人企业主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国有单位的管理者来说,钱不是自己的,而是公家的,高额公积金是不发白不发。对于私人企业主来说,钱是自己的,给员工发多了,留给自己的就少了,同样的劳动力成本,如果要把一部分比例用作住房公积金,那么账面工资势必会下降,这肯定会影响企业在招聘时的吸引力——因此住房公积金当然是能不发就不发。
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不是一个住房保障制度,而是一个住房金融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作用是为购房人士提供低息贷款,这看起来像是一个住房保障制度,但这很可能只是一个错觉。国务院在2002年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虽然提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改善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换言之,公积金政策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毕竟,市场化改革后,无论对什么人来说,商品房都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低息贷款”显然并不是专门为低收入人士准备的。
这就是为什么国家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年利率1.21%计息,缴存者利息所获甚微。而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2.33%,公积金中心看似仅仅“赚”了1个多百分点,但这一部分利差,连同公积金中心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利差收益,构成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它不归缴存人所有,主要归政府财政。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净额为数百亿,尽入地方政府的袋囊中,投入本应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的廉租房的建设中,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盘剥减轻了自己的财政负担。据估算,十二五期间,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为1400亿元,将悉数归于政府。
与此同时,根据央行的规定,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享有接受公积金低息存款的特权。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2.33%,而银行利用公积金存款对外发放商业贷款,贷款利率一般高于7%,银行在公积金项目上的营利约为5%。据王涌教授去年估算,公积金缴存余额2万多亿,银行获利应为1000亿。2012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总利润是1万亿,住房公积金至少贡献了10%,如果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将有“丧子之痛”。
公积金制度管理的低效,正是因为公积金已经成为一碗“唐僧肉”
2004年以前,全国有257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到2004年底才在国务院的要求下调整收缩至344个管理中心。但据最近的媒体调查,公积金管理机构实际仍有606个,超编两百余个。并且,为了维护公积金管理账户,每个管理中心都有自己的系统,每个动辄花费数百万元到上千万元,每年还有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升级维护费用。很多公积金账户不受监管控制,遗留出大片“自留地”,给寻租腐败以及其他不合理行为提供了巨大空间。维护那么多不受控制的公积金系统,花的钱却完全不受监督。西部某省一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表示,2012年刚刚投资400多万元进行了公积金管理系统升级,但才两年多,“系统的硬件就不够用了,还需要追加巨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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