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政策


2016最新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贷款是指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向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市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六安市辖区外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三)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五)能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市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所购房属市中心签约楼盘。
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必须是2000年以后建成的规模小区的成套住宅(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
(七)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市中心规定的比例:购买期房,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20%。
购买二手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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