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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六安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新政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2016年六安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新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   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已在我市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六安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四)借款人原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市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原所购房属市中心签约楼盘。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妥“房地产他项权证”之前,售房企业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借款人原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必须是2000年以后建成的规模小区的成套住宅(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   (五)借款人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还款记录良好;   (六)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同意后,首先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于一个月内向市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七)转公积金贷款时,不得变更借款人,借款人为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八)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配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不符合市中心贷款规定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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