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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2017-02-24 08:00:01 无忧保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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