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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住房公积金

2017-04-02 08:00:07 无忧保
近日,南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计算口径: (一)市级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1.在职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警衔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月均计入); 2.在职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月均计入)。 (二)市级事业单位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护龄津贴、上年度第12个月基本工资额(即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月均计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封顶基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仍为14%,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能够及时调整,请贵单位在2017年1月底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窗口办理调整手续,并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及时汇缴。 崇川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人民中路76号建行城中支行四楼服务大厅或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开发区办事处6号窗口(开发区上海路22号建行营业大厅);港闸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10号窗口(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1楼)。 四、在建设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可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平台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汇补缴,具体步骤:1.登录南通市公积金网上汇缴系统;2.选择基数调整,录入调整信息;3.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4.网上汇缴。(详细流程请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ntgjj.com/)服务指南—网上业务)。 五、各单位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59000602,或者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ntgjj.com/)留言咨询。 六、各县(市)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延伸阅读 南通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行,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职工的住房情况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 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记录,且近五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同时本人愿意签订首套房保证书,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购买二套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记录,且近五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记录,近五年内只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记录,近五年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购买目前名下住房的。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购买二套房以上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含)住房记录以上的; (二)家庭成员近五年内有二笔(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记录,近五年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是用购买目前名下住房的。 四、职工的非成套住房不作为审核住房的依据。 五、住房情况证明以借款人购房所在地〔主城区、通州区、各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为准,贷款记录以中心业务系统查询记录为准。 六、家庭成员认定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录入时间为准)。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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