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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住房公积金

2017-04-08 08:00:02 无忧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需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揭阳市或出境定居的; 7、失业或下岗人员,且连续失业或下岗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9、管委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1、2、3项规定的,可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时,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余额。 符合前款第4、5、6、7、8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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