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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贷款额度、贷款利率 - 住房公积金

2017-04-12 08:00:01 无忧保
5月11日,央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同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记者昨日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也将执行此项公积金新政。 5月12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须知》指出我市将从2015年5月1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规定,即新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5年(含)以下的贷款利率降至3.25%,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降至3.75%。 此外,《须知》还强调对于此前已经办理过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仍执行原利率,但将于下年初(即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而2015年5月11日之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将直接按照5.11新政来执行。 1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供贷款证明材料; 2、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3、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资质复核; 4、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6、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2贷款条件 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 5、无贷款、无担保、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7、同意提供管理中心需要审核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贷款额度和期限 ㈠ 贷款额度 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 计算贷款额时,家庭收入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和配偶,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按一方“工资基数”计算贷款额; 2、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计算贷款额时“工资基数”的50%; 3、贷款额度应在购买自住房总价款减去已付房款以内,已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应付首付款。 商品房总价款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 二手房总价款的认定:参照《税收缴款书》票据上的计税金额、《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中的成交价格,取低舍高。 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5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期限为:职工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延长5年。 4贷款利率 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目前执行的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3.25%;5年以上3.75%。住房套数的界定标准及二套房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 5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时,到新乡市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窗口申请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提前归还 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6担保方式 ㈠ 房产抵押 ㈡ 保证 开发商担保的,必须具有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按照合作协议条款的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放贷前,足额存入保证金,并办结所购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 自然人担保的,要求2人,放贷前办结所购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贷款,无担保,信誉良好;担保期内,保证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贷款,按照借款合同条款的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自然人保证转为正式房产抵押登记前,借款人可申请办理1次自然保证人变更业务手续。 本省内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在户口所在地贷款的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所购房产或在购房所在地符合抵押条件的其它房产,选择“自然人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应在新乡市或辖管县(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自然人担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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