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公积金租房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公积金租房提取审核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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