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有哪些? - 住房公积金
                            
                        
                        
					
					
							
					
					
	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三)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
	(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八)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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