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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 住房公积金

2017-05-12 08:00:01 无忧保
【导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7]14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纠正我省部分州市超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建金[2011]634号)的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7]14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纠正我省部分州市超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建金[2011]634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执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根据红河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州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595元(月平均工资为3,466元)。         公积金缴交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         最高月缴存额=3,466×3×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4年1月份起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予以执行。         三、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元;其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070元。         四、各缴存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红河州最低工资标准的,从2014年5月份起按照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五、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实行四舍五入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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