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逐步推行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


天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行逐步推行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2008年02月25日 17:13:53 新华网天津频道2月25日电 为方便贷款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于2月25日在工商银行河北支行和天津银行开源支行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逐步在全市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职工办理委托提取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方便快捷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委托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称“缴存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借款人(及配偶)同时具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应同时委托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委托缴存银行于10个工作日内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借款人(及配偶)每月无需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柜台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委托提取业务可在贷款时或贷款后办理 新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在申请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办理完毕提出委托提取申请。 ■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可变更或终止协议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转移、贷款账号变更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卡号变更的,委托提取协议自动变更为相应内容;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均注销或贷款偿清的,委托提取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及配偶)无需重签协议。 ■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几点注意事项 1.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2.委托提取协议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后首次还款并成功提取后生效。 3.借款人(及配偶)应妥善保管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协议,办理变更或终止协议手续时需交回贷款银行。 4.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按月还款的贷款还款凭证不得用以办理柜台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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