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


小编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获悉,从今年3月10日起,该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政策有所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对支取条件、额度等方面规定得更为严格,从而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小编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去年9月1日起,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时,除满足规定的资金用途和相关人员书面同意条件外,还须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但是,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3月10日起,就不得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新政策中,职工公积金支取金额也有所调整。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此外,新政策强制规定,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还贷提取时提取的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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