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云南省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来源:春城晚报 近日,小编从省政府了解到,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我省将以廉租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 根据近日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使所有企事业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低保家庭年内做到应保尽保 据悉,在今年底以前,我省所有县城都将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并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廉租住房公积金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切实保证经济使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严禁将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 此外,将逐步建立起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还不广,今后将采取多种措施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使所有企事业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 此外,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清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收费项目,取消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鲜剂其他不合理收费,提高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房满5年方可转让 据了解,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我省将以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辅助。每年的供应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5%,并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可优先回购。 机关单位不得搞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明确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各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建设满足农民工居住需要的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符合农民工居住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