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09〕11号 #TRS_AUTOADD_1238652782187{MARGIN-TOP:0;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38652782187 P{MARGIN-TOP:0;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38652782187 TD{MARGIN-TOP:0;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38652782187 DIV{MARGIN-TOP:0;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38652782187 LI{MARGIN-TOP:0;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各单位: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政策性住房,减轻购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凡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以北京建设网和区县政府网站发布的住房项目为准)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政策性住房首付款的,由管理部按照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中明确的首付款额度核定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总额,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三、提取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主买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选房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2、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见附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配偶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买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持购房发票,经管理部审核后,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规定办理。 附件: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