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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廉租房保障对象标准将动态管理 1年公布1次

2017-06-04 08:00:02 无忧保
山西廉租房保障对象标准将动态管理 1年公布1次摘自——《山西晚报》2008年01月16日10:45  低收入家庭住廉租房都有盼头  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省政府日前出台通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本报1月15日讯(小编郑书成)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日前省政府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住房保障体系内容主要有: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等。    根据目标,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保障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基本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在此基础上,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住宅。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今后,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今后,还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    省政府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无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水平60%的家庭。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政府可优先回购。    今后,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也是体系重要内容。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改善旧住宅区的环境。    另外,各市、县要根据农民工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或住宅;鼓励并规范原村民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富余住宅向农民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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