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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1月1日起调整廉租住房租金 特困家庭负担比以前更低

2017-06-05 08:00:02 无忧保
深圳市1月1日起调整廉租住房租金特困家庭负担比以前更低摘自——“广东建设信息网” 2008.01.07   为进一步确保对特困家庭的廉租房保障,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公告,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调整的原则为“货币配租补贴额度调高,实物配租租金标准调低”,调整之后,特困家庭的住房负担将比以前更低。  据介绍,深圳市对特困家庭的廉租房保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货币配租,一是实物配租。所谓“货币配租”就是向特困家庭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由特困家庭自己在市场上租房;所谓实物配租就是直接向特困家庭提供住房,并象征性地收取租金。  此次租金调整方案提出,从2008年1月1日起,深圳市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进行调整,即将原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80%补贴,调整为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全额补贴(货币配租的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每户最高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调整后,特区内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人均租金补贴为26.08元/平方米·月,即每人每月391元;盐田区人均租金补贴为17.65元/平方米·月,即每人每月补贴265元;特区外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岗区人均租金补贴为12.58元/平方米·月,即每人每月补贴189元(均以一户三人计算)。调整之前的标准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为20元/月·平方米;盐田区为12元/月·平方米;宝安区(含光明新区)、龙岗区为6.4元/月·平方米。  关于实物配租,调整方案提出,调整后,特区内多层住宅2.74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5.38元/平方米·月;特区外多层住宅2.46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5.04元/平方米·月。调整之前,租金标准均为3.5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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