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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不给职工交住房公积金 处罚单位1万元—5万元

2017-06-05 08:00:02 无忧保
沈阳:不给职工交住房公积金处罚单位1万元—5万元摘自——《沈阳晚报》2008年01月04日09:31  日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人-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人-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单位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职工50人-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职工100人-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职工500人-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该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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