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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公积金可省内异地购房

2017-06-06 08:00:01 无忧保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黑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放宽税费政策支持,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按照文件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竣工3年以上空置商品住房,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商品住房交易费用标准减半收取;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 同时,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住房公积金交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省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标签:   异地购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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