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治大病可用住房公积金


核心提示 泉州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可提取治病。小编日前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早在2008年,我市就出台这项规定,若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治疗。不过,知之者甚少,办理过此项业务的更是寥寥无几。 (小编吴志明) 谁可适用? 本人及家庭成员皆可 前不久,深圳试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九大类重大疾病可提取本人账户余额。近日,有媒体报道厦门2009年起可提取本人公积金用于重大疾病治疗。不少读者向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询问,我市的公积金除了“最原始”的买房功能外,还有别的用途吗?就此,小编采访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原来,早在2008年,我市就出台了类似的规定。《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里明确了提取公积金的21种情况,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治什么病? 几十种重大疾病都适用 “甲类病种”包括多种重大疾病,主要有: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治疗、危重病的抢救等。而其中危重病的抢救又包含猝死、心肺脑复苏、昏迷、休克、惊厥、急性心肌梗死、心绞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不齐、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重症中暑等几十种疾病。 可取多少? 不超实际医疗费 提取额度也有明确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的余额。比如,治病花了20000元,而医疗保险支付(新农合补偿)了10000元,那么,您提取的公积金就不能超过10000元。而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取额度,则为不超过收费票据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且同一种甲类特殊病种一年只能提取一次。 怎么办理? 交生活困难及医疗等证明 据了解,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根据参保类别的不同,提交的手续有所区别。但不管参加何种保险,市民在办理提取时都必须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泉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取/转移申请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卡》或《联名卡》。此外,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需要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及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和未参与任何医疗保险的患者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费用凭证原件(管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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