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新办法 个体户也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川出台新办法个体户也可缴纳住房公积金摘自— —《北京青年报》2007年7月20日 如果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将被处罚5万元。日前,《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缴存的最高最低比例、违反相关政策的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此次也被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未签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列为在职职工,也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还明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低于10%,没有上限,但超过24%的部分需按规定纳税。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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