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限制范围放宽


5月28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还颁布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相较于旧版,新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简化了提取要件和流程。同时,也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提出了一些原先并没有的新要求。 户籍限制放宽到非本市户籍 根据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符合十五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比旧版,新版《管理办法》有不少新亮点,如: 旧版规定,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而新版将这个限制放宽到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旧版规定, 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新版则放宽到 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同时,新版在旧版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也可提取公积金。 缴纳物业费也可提取公积金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管理办法》指出,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也可提取公积金,这便为许多市民打开 方便之门。一般所谓 其他住房消费大致包括物业费、住房装修费等。 不过,在新版《操作规程》中进一步规定,提取此类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管理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从未以其他情形提取过公积金的。而且规定,其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公积金应缴存额的30%。 每年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取一次 关于 不得提取公积金的情况,旧办法规定,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而新办法更改为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原则上每年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取一次,但销户提取和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同时,《操作规程》规定,如果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或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 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3种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公积金后, 购买自住住房时才可再次提取一次公积金。此外,如果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也可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再提取一次公积金。 购自住房,可同时提取亲人公积金 关于 提取额度,新版《管理办法》相比旧版更为细化,如: 职工有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 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和配偶当年公积金应缴存额的一定比例。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视具体情况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而符合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 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五种情形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 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能否提取3日内做出决定 关于提取审批程序,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职工符合提取情形需提取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按照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提供提取资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可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公积金存储余额。 同时规定,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而新办法增加一条: 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对于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可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十五种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离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重新就业的。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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