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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泓铭委员:住房公积金可改名“个人住房基金”

2017-06-11 08:00:03 无忧保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研究员张泓铭明确提出,应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充分改革。 张泓铭委员介绍说,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发端于上海,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该制度对于改革旧的住房制度、推动住房商品化、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一些矛盾和弊端也以错综复杂的形式显现,以至于现在有些地方甚至提出要废止该制度。 目前,中国仍然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的历史任务尚未全部完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这一历史任务中,仍然而且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性弊病,应正视并进行充分改革,而非小修小补。 住房公积金可改名为 个人住房基金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张泓铭委员提出了5点建议。首先是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私人产权属性。现行公积金条例载明,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很清楚,住房公积金的产权性质是私人。所以,公积金、公积金,名为公、实为私,其中没有一丁点儿公的因素。因此,也不妨将住房公积金正式改名为 个人住房基金。 如果循着该思路来管理住房公积金,事情就要好办得多、顺得多。张泓铭委员称,但条例在后面却违反该思路,规定了类似于管理公共资金的条款。典型的如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余额,用于 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管理公共资金的错误思路又有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发展,以至于造成众多的矛盾。 住房公积金限于区域内互助 张泓铭委员提出,还要明确住房公积金限于区域内的互助性。 张泓铭委员提出,住房公积金限于区域内的互助,应该有两个原则:首先,住房公积金设立的目的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所谓的住房问题应该是指自住需求,而非投资性、更非投机性需求,言下之意是当居民已经解决了自己的居住问题以后,是不能贷款动用公积金互助购买住房的。其次,住房公积金可以向区域内收入较低、住房更加困难的公积金缴交者倾斜,这是人心向善、护弱的慈善要求,是全体公积金缴交者乐于接受的。 搞清民众与政府关于公积金的关系 张泓铭委员表示,民众同政府在住房公积金上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这一问题,在条例中没有被明确提及,实际上是被基本否定的。《条例》中的条款,大量反映的是政府的管理权力。张泓铭委员称,多年的实践说明,在住房公积金问题上,政府依托《条例》处于强势地位。而作为公积金缴交者的民众,作为私有财产公积金的主人却处于弱势地位。 在住房公积金问题上,民众同政府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住房公积金属于私人资产的集合,其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当然应该由私人集合来决定。 张泓铭委员表示,根据上述道理,在顾及历史事实的前提下,公积金制度至少要作如下改革:首先,从全国到地方大幅度增加各级公积金管理(即决策)委员会中的民意代表和纯粹的专家学者至大部分比例,大幅度减少但保留较小比例的官员。其次,明确公积金管理(即决策)委员会同政府之间的先后程序关系。再次,立即向全社会公开公积金的运行状况,除了区域公积金情况继续保持公开之外,还要开始或恢复公开全国公积金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投资要重安全性 张泓铭委员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经济关系是区域内互助,即通过 低存低贷互相帮忙,保本为先,不求盈利或盈利为次。但是,对于外部的经济关系,必须按商业原则来处理,即对区域外使用者或区域内非公积金缴交者要使用公积金资金者,或公积金要投资于这些使用者领域,必须要取得盈利。 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经济关系应该实行商业盈利原则,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而且有着客观的可能。不管公积金是何种富裕或沉淀,都有可能也应该运用投资工具为缴交者牟利。但要将其安全性放在首位。 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也是商业关系 近来国家正在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关于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的关系,张泓铭委员表示,对外部经济关系实行商业盈利原则,这是住房公积金外部经济关系的一般原则,但有个别特殊。这种特殊性,唯一的可以体现在对住房保障的关系上,即对借贷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可以在商业盈利的前提下给予些许优惠。 除了对住房保障之外,对其他的外部经济关系,住房公积金是无法优惠的。这是由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住房问题这一唯一目的决定的,也是由住房公积金是私人财产这一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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